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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

发布时间:2022-08-24 02:50:36王建琦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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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常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3、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

4、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5、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

6、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

7、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8、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9、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10、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1、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13、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14、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15、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6、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7、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姓名权。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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