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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依照法律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条件(联名提出质询案的全国人大代表不得少于)

发布时间:2022-10-01 19:30:22温德东来源:

导读您好,现在渔夫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全国人大依照法律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条件,联名提出质询案的全国人大代表不得少于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

您好,现在渔夫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全国人大依照法律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条件,联名提出质询案的全国人大代表不得少于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2、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3、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4、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5、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6、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7、  第三十七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8、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9、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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