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产经 >正文

时隔16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迎大修 股东监管成重点|快讯

发布时间:2022-11-13 10:12:32禄君昌来源:

导读文/付乐11月11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提升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银保监会持续推动《中华人民共和...

文/付乐

11月11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提升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银保监会持续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下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工作,在深入研究论证、总结国内外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自2004年实施,于200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到如今已过去了个16年头。

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的内容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行为监管,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坚持依法监管的基本原则,努力实现监管全覆盖,提高对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完善早期干预制度,丰富风险处置措施,提升处置效率。

《华夏时报》记者对比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征求意见稿》发现,《征求意见稿》在原有文件的基础上增加了诸多内容,部分是在现行条文的基础上进行完善,部分则直接新增了内容。

新增的条款包括股东义务、股东出资义务、主要股东股权信息报告义务、银行业消费者保护、从业人员监管以及从业人员禁止行为等多条内容。

例如在“股东义务”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控制地位,损害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在主要股东股权信息报告义务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及时、准确、完整报告自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等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或者导致所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况。

银保监会指出,下一步将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条文,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后续工作。

编辑:孟俊莲

标签:

上一篇
下一篇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