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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环境执法新规11月起施行,有哪些新思路?

发布时间:2022-10-26 10:06:46朱清眉来源:

导读佛山环境执法又将迎来新规。近日,《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下称《细则》)正式印发,这是在省厅制定...

佛山环境执法又将迎来新规。近日,《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下称《细则》)正式印发,这是在省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佛山实际形成的,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原则、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该《细则》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佛山生态环境部门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使佛山天更蓝水更清。 南方+ 戴嘉信 拍摄

新增四部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

何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这是杜绝行政处罚“一刀切”的有效方式,即相关部门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今年1月1日,《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下称《省裁量权规定》)正式施行,随后省内各市在此基础上再参照制定本市规定。

佛山出台的《细则》由正文部分和四个附件组成,在《省裁量权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四部法律法规的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

新增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佛山市地方立法的部分违法行为,这一部分在《省裁量权规定》并未涉及,包括《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常见的违法行为,如“违反限制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规定”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在用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使机动车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新增的第二部分内容是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常见违法行为,修订后的噪声法的实施时间在《省裁量权规定》之后,本细则对噪声法部分内容予以更新。

其三是新增了《省裁量权规定》未设置罚款金额裁量、但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中经常会遇到的违法行为,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和“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

与此同时,《细则》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实际操作,在省的基础上制定了《佛山市生态环境“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案件办理程序》,并增加了8种较为常见的轻微的违法行为,设置了不予处罚的条件,进一步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原则。

另外,依据《省裁量权规定》的公开道歉制度基本框架,《细则》明确了该制度适用情形、减轻的标准、申请的程序及要求。以细化减轻标准为例,《省裁量权规定》规定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细则》细化了三个等次,明确了降低标准。

创新计算公式明确罚款金额

当前,虽然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并不限于对罚款金额的具体裁量,但行政处罚最基本的种类是罚款,而且最容易滥用的裁量权也是罚款,因而无论中央还是地方都把对罚款的裁量作为裁量权规范的重点。

《省裁量权规定》对罚款设置了两种裁量模式,一种是权重累加模式,通过该模式裁量可得到唯一确定的罚款金额;另一种是幅度裁量模式,该模式首先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因素,然后对相应裁量因素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后,得出最终罚款区间,采用幅度罚款模式的违法行为占比高达87%。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结合以往工作经验,在《省裁量权规定》的裁量框架内,设置了一套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最终罚款区间的中限+最终罚款区间高低限差额×10%×调整系数总和。根据该公式,执法人员可以计算出最终的唯一的罚款金额。

例如,某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企业在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罚款区间为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加上当事人配合调查,调整系数-1.5,而且在责改期限内完成了整改,调整系数-1.5,无从重系数,调整系数总和就是-3。

按照公式得出的最终罚款金额=最终罚款区间的中限(即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中限:18万元)+最终罚款区间高低限差额(即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差额:4万)×10%×调整系数总和(-3)=16.8万元。

“这个计算公式是佛山一大创新,此次新规沿用了这一创新做法。”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设置计算公式是为了进一步细化裁量标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避免因执法人员主观认识不同造成同案不同罚的情况。

据了解,自2015年5月,佛山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市生态环境局就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立法,不仅推动制定修订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3部,还先后4次制定或修订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上述负责人透露,接下来佛山将加强对各区的执法统筹工作,结合即将实施的《细则》,做好培训解读,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执法效能。

【南方日报记者】刘明

【通讯员】黎娟

【作者】 刘明;戴嘉信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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