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产经 >正文

深圳证监局:辖内部分证券业务会计所质量管理流程存问题,项目风险评估制度设计不合理

发布时间:2022-10-19 13:56:05曲枫君来源:

导读记者|刘晨光10月17日,深圳证监局下发了最新一期的会计监管工作通讯,公布了对于市辖区内的会计所质量管理的相关监管情况。深圳证监局指出...

记者|刘晨光

10月17日,深圳证监局下发了最新一期的会计监管工作通讯,公布了对于市辖区内的会计所质量管理的相关监管情况。

深圳证监局指出,近年来对上市公司年审业务数量较多的原证券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所)深圳分所和相关总所、新从事证券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新所)质量管理开展了专项监管工作,重点关注大所、新所证券业务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实际执行情况。

深圳证监局指出,大所质量管理流程存在的问题。首先,业务承接与保持方面,项目风险评估制度设计不合理,其中包含四个方面。

第一,风险评估指标不合理。如某所仅以被审计对象是否涉及证券业务单一标准划分项目的风险分类;某所风险评估指标不全面,未考虑上市公司临时换所、连续被出具非标意见、资金占用、高比例股权质押等情形。二是未根据风险评估分类层次设定不同的质量管理标准。如某所将高风险业务又区分为三类,但制度中未规定不同风险层次项目的质量管理标准,不能达到项目风险评估的目的。

第二,项目风险评估流于形式。一是未按照风险指标评定项目风险。如某所规定ST或*ST上市公司项目为高风险项目,但某ST上市公司未被划分为高风险项目,也未说明原因。二是项目风险评估分类未及时调整。如某所在审计过程中收到监管机构对某上市公司年审项目若干重大事项及重大会计处理的风险提示,提示事项符合高风险的相关指标,但该所未动态调整风险分类,仍将该项目评为一般风险,也未说明原因。

三是项目风险分类变化不能提供充分的理由。如某所项目组在承接某上市公司年审业务时评价该项目为高风险,但该所系统管理平台显示该项目最终评价为中风险,但未能提供风险评估级别调低的依据。四是风险评价复核未有效发挥作用。如某所项目组对于上市公司风险事项的描述较为简单,复核人员仅执行形式复核,未要求进行补充调整。

第三,业务保持审批流程不审慎。如某所对于业务保持审批,规定仅需该项目的业务合伙人审批即可继续承接,未根据项目风险类型采取差异化的审批流程。

深圳证监局认为,人员委派方面,大所存在未对不良诚信记录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进行规范,未对注册会计师签署过多证券执业项目审计报告进行规范,未能实质上做到人员统一委派,委派人员未达到独立性的要求等问题。

第四,大所还存在质量复核方面以及咨询与分歧解决方面的问题。

深圳证监局指出,新所同样存在质量管理流程的问题。新所在制度建设方面,制度照搬照抄痕迹明显。部分新所未结合本所及业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甚至出现制度规定与本所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如某所规定其某类项目需经风险管理部审核,但实际并未设立该部门;某所制度中称其已被监管机构立案稽查,但实际并无立案情况。

此外,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部分新所虽已搭建起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但质量管理各环节上制度仍不完善。

另外业务承接方面,未恰当评价拟承接业务的风险。如某所实际承接业务中仅由其业务管理合伙人在风险管理委员会微信群征求合伙人意见,且征求意见的初步业务活动程序表和业务承接评价表内容简单,难以全面反映公司情况,无风险评价过程和记录,未恰当评价拟承接业务的风险即承接业务;又如某所在某三板公司年审业务承接评价表中认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问题,但仍将客户风险级别定为低风险。

深圳证监局指出,新所也存在人员委派方面和质量复核方面的问题。

深圳证监局提醒辖区证券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执业理念,按照新的质量管理准则相关要求建立健全适合本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对证券业务严格实施质量管理,确保审计质量。

标签:

上一篇
下一篇

最新文章